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执字第10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许宪芳与黄耀权、陈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宪芳,黄耀权,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0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宪芳,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玉桂平,广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耀权,男,汉族,柳州市××中心医院职工。被执行人陈琳,女,汉族。许宪芳申请执行黄耀权、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宪芳向本院向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琳、黄耀权共有的位于柳州市飞鹅路利民区8栋4单元5-2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57.80平方米,套内面积50.61平方米),现查实,柳南区人民法院先予查封了该房屋,且又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故本院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宪芳申请黄耀权、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鱼执字108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