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1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蔡仁与范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仁,范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233号原告蔡仁。被告范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仁与被告范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仁负担。审判员  黄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