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蔡仁与范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仁,范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233号原告蔡仁。被告范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仁与被告范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仁负担。审判员 黄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