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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9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书宇、单某等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单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宇,单某,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单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9079号原告张书宇,女,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单某。法定代理人张书宇,女,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系原告单某之母。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单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喜谦,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单增红,该社区社员。原告张书宇、单某诉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单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法定代理人即原告张书宇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徐喜谦、委托代理人单增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初,因修路占用被告位于郑州市航海路与××大街南边的土地,按规定应对村民进行每人补偿占地款7500元。二原告都是被告的村民,都有单庄村的户籍,而被告拒绝发放二原告的占地款。双方协商未果,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二原告占地补偿款7500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案中,原告是否能够享受到村民待遇、是否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资格,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书宇、单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红人民陪审员  王庆波人民陪审员  苗 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