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4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彪与王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彪,王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4民初216号原告王彪,个体。委托代理人栗志军,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雨,工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782187439,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中路6号。代表人赵永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职员。原告王彪诉被告王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国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彪及其委托代理人栗志军、被告王雨、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8日21时15分,原告沿公路由西向东走至牛头崖牛南路口时,突遇被告王雨驾驶的冀C×××××马自达牌轿车沿牛南路由南向北行驶,由于被告通过路口时不注意观察,也未采取避让措施,刮碰到原告,导致原告受伤及手机等物品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原告身上多处骨折,住院四个月花费了很多医疗费,并造成了原告其他经济损失。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王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雨驾驶的车辆在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与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项链及手机损失,总计80422.64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等证据加以证明。被告王雨辩称,已经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8300元,要求从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款中扣除。被告王雨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修车费票据一张及垫付医疗费的说明加以证明。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辩称,对于交通队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按照王雨的保险限额和比例赔偿,原告诉求的医疗费与提供的原始票据确认无误,无异议。对于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按21天每天50计算,总共1050元,对于误工费不认可,由于证据无法证明其收入来源,标准不能确定,误工期限诉求时间过长,月收入过高,认可误工120天,每天按照79.61元计算,营养费要求期间过长,根据医嘱认可21天,每天30元,护理费护理期限根据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只能给付21天,对护理人员出具的公司证明、误工证明不认可,真实性需要法院核实,交通费认可200元,项链及手机的维修费,网上查询是500元,认可给付300元,项链没有看到原物无法核实其价值。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21时15分,在牛南路牛头崖大块烤肉店前路段,被告王雨驾驶冀C×××××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刮碰到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原告王彪,造成王彪受伤,王雨车辆及王彪手机、项链损坏。经抚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胸椎棘突(2-5)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股骨内侧髁裂隙骨折,在北戴河医院住院治疗21天,出院后医嘱休息4个月,半年内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原告共支付医疗费8897.44元,其中被告王雨为原告垫付8300元。被告王雨的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雨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被告王雨的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8897.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21天×100元);根据原告的伤情,营养期确定为住院21天及出院后3个月,营养费为3330元(111天×30元);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原告出院后休息4个月,因原告没有提交收入减少的证明,故按照其所从事的餐饮业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为11225.01元(141天×79.61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妻子郭凤霞陪护,郭凤霞在牛头崖全娱乐动漫城工作,月平均工资3300元,根据原告伤情,护理期确定为住院21天及出院后3个月,护理费应为12210元(110元×111天);原告小米手机损坏,根据实际情况损失确定为500元;原告因住院治疗、复查合理交通费为360元;原告所述的项链损失,因没有足够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支持;以上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总计38622.45元。对于上述损失,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及误工费11225.01元、护理费12210元、交通费360元、财产损失500元。原告剩余损失4327.44元,应由被告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80%,即3461.95元。因被告王雨在发生事故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8300元,故被告人寿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37756.96元中应给付原告的29456.96元,给付被告王雨8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29456.96元。2、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王雨交通事故赔偿款8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王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国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