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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树印与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印,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印。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树印与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字(2016)第1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