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蒋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建设中队民警李某、袁某等人在梁园区青年路与新建路交叉口附近集中盘查交通违法行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证驾驶豫N×××××绿色套牌报废假出租车行至该路口时,为逃避检查,蒋某某驾车冲撞执勤检查民警李某,并将其拖行50余米,后因车辆熄火被执勤民警抓获.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建设中队民警李某、袁某等人在梁园区青年路与新建路交叉口附近集中盘查交通违法行为时,被告人蒋某某无证驾驶豫N×××××绿色套牌报废假出租车行至该路口时,为逃避检查,被告人蒋某某驾车冲撞执勤检查民警李某,并将其拖行50余米,后因车辆熄火被执勤民警抓获,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袁某、于某的证言,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警官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蒋某某的刑期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陈春霞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方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