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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洪胜与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濮阳置业公司、李书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胜,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濮阳置业公司,李书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945号原告王洪胜,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荣光玲,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继开,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濮阳置业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任丘路交汇处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71680350A。负责人张明清,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书雷,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胜诉被告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濮阳置业公司、李书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王洪胜负担。审判员  鲁亚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