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5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谢茂胜申请图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茂胜,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523-3号申请执行人谢茂胜,男,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图雅,女,蒙古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牧民,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托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图雅所有的蒙CNC5**长城皮卡车一辆,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图雅所有的登记在布音格希格名下的蒙CNC5**长城皮卡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呼格 吉其审 判 员 哈斯巴雅尔助理审判员 赵 均二Ο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