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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被告丁进松、袁家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丁进松,袁家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601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负责人叶华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芸。系该行员工。被告丁进松。被告袁家友。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被告丁进松、袁家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