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胡长刚与潘文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刚,潘文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281号申请执行人胡长刚。被执行人潘文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长刚与被执行人潘文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立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