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康清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康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641号原告上海康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康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忠,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高远。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康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