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春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春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财保33号申请人: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东瓯锦园2幢1-4号店面。法定代表人:王振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麻仙理、陈鲁,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春雷。申请人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戴央芬、麻荣平、麻文耀及被申请人叶春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以被申请人叶春雷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叶春雷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上塘永建路121号金泰大厦A幢20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1040114),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叶春雷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上塘镇永建路121号金泰大厦A幢20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1040114),保全价值以90万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 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