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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6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进与王金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王金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151号原告张进,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被告王金树,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诉被告王金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