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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牛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牛某,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40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告牛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周家硷镇。被告万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周家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牛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完全出自个人的意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 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