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明宏伟诉被告成都亿臣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苏学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宏伟,成都亿臣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学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911号原告明宏伟,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杨文辉,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亿臣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龙井***号。法定代表人,苏学明。委托代理人彭炜,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学明,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赵芯,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明宏伟诉被告成都亿臣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苏学明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明宏伟诉被告成都亿臣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苏学明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夏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