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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明宏伟诉被告成都亿臣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苏学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宏伟,成都亿臣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学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911号原告明宏伟,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杨文辉,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亿臣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龙井***号。法定代表人,苏学明。委托代理人彭炜,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学明,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赵芯,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明宏伟诉被告成都亿臣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苏学明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明宏伟诉被告成都亿臣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苏学明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夏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