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谷万良与裴伦霜、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万良,裴伦霜,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754号原告谷万良,男,194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裴伦霜,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告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东村西华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5428483。法定代表人陈晓菲,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万良诉被告裴伦霜、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75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初 宁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泳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