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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闵桂花与张学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桂花,张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477号申请执行人闵桂花,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赵云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学民,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511号闵桂花与杨学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闵桂花要求被执行人杨学民支付人民币3,000,000元及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银行存款、股票、社保、车辆、房产上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目前亦无执行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本院现在已经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高令、网上追查、曝光台。鉴于上述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力审判员 陆拥军审判员 吴自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