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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2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魏伦昌与刘兴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伦昌,刘兴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2民初172号原告魏伦昌,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兴高,男,汉族。原告魏伦昌诉被告刘兴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魏伦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兴高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伦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伦昌撤回对被告刘兴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伦昌负担。审 判 长  刘忠焰审 判 员  陈 钢人民陪审员  陈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梦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