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魏伦昌与刘兴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伦昌,刘兴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2民初172号原告魏伦昌,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兴高,男,汉族。原告魏伦昌诉被告刘兴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魏伦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兴高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伦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伦昌撤回对被告刘兴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伦昌负担。审 判 长 刘忠焰审 判 员 陈 钢人民陪审员 陈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梦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