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藏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昂玉因与被申请人马木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昂玉,马木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昂玉,男,1959年4月1日出生,藏族,西藏那曲县人,现住西藏那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木洒,男,1964年9月4日出生,东乡族,现住西藏那曲。委托代理人:马五麦来,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东乡族,现住西藏那曲。再审申请人昂玉因与被申请人马木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那中民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达  曲审判员 普布旦增审判员 洛桑尼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次仁卓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