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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曲晓磊与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晓磊,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赵晓亮,程莎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2947号原告曲晓磊,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桂红,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燕芳,经理。被告赵晓亮,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监事,住济南市。被告程莎莎,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原告曲晓磊与被告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赵晓亮、程莎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晓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赵晓亮、程莎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晓磊诉称,2015年年初,曲晓磊欲租赁房屋作为培训机构进行经营使用,在找房子过程中,结识了本案被告赵晓亮,赵晓亮称旅游路南侧历下区工业园国际生命科学俱乐部主楼一二三楼都是他的,可以出租给曲晓磊作为培训机构使用。在看房后,曲晓磊对房屋的坐落表示满意,很适合作为培训机构进行经营,随即赵晓亮提出要与曲晓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保证该房屋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2015年3月24日,赵晓亮拿来了《房屋租赁合同》要求与曲晓磊签订,但该合同的出租方变成了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曲晓磊提出异议,赵晓亮称该公司是他的,他是公司的大股东,占公司的80%股份,还是该公司的总经理、监事。曲晓磊相信赵晓亮的陈述便与赵晓亮签订合同,赵晓亮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该公司印章,并且在合同中约定:曲晓磊将租金打入赵晓亮的个人银行账户;同时约定:赵晓亮保证该租赁房屋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因该纠纷导致曲晓磊无法正常运营,赵晓亮退还曲晓磊已交付的租金并赔偿损失。曲晓磊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支付租金135万元后,进入该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但在此后期间,多人来到该房屋称赵晓亮早将房屋租赁他,并要求曲晓磊搬出。并且,济南市历城区望湘毛家饭店也找到曲晓磊称赵晓亮是租的他们的房子,因赵晓亮没有向其缴纳房租,要求曲晓磊腾出该房屋,随后给曲晓磊停水、停电并强行把曲晓磊的东西搬出并更换了门锁。曲晓磊在此期间,找到赵晓亮讨要说法,赵晓亮出具了欠条承诺返还租金135万元,并由程莎莎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曲晓磊多次要求返还,其却迟迟不予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赵晓亮返还135万元整及利息(以13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2、被告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赵晓亮赔偿损失53940元;3、被告程莎莎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赵晓亮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它诉讼费用。原告曲晓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1份,证明曲晓磊与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证据2、银行转账记录1份,证明曲晓磊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向赵晓亮账户支付了租金135万元;证据3、收到条1份,证明曲晓磊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向赵晓亮账户支付了租金135万元;证据4、欠条、还款计划各1份,证明赵晓亮同意返还曲晓磊已经支付的租金135万元,赵晓亮承诺其个人身份向曲晓磊归还租金,被告程莎莎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证据5、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1份,证明被告赵晓亮为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大股东(占80%股份)、监事等高管职务,实际控制该公司;证据6、山东高桥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山东鑫旅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高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各1份,证明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早在将本案涉案房屋租赁给曲晓磊之前,已经将涉案房屋租赁给他人,属根本违约;证据7、派出所证明1份、结婚证2份,证明裴燕为曲晓磊之妻,裴保法、高超为曲晓磊岳父母,曲晓磊委托其近亲属向被告赵晓亮支付租金135万元;证据8、建筑装饰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装修验收单、收条各1份,证明曲晓磊对本案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而支出的53940元,因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违约应当进行赔偿;证据9、视频资料1份,证明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因违约曲晓磊所有的物品已经被强行搬出,曲晓磊无法在此经营的事实。被告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赵晓亮、程莎莎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等。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为甲方(出租方)、曲晓磊为乙方(承租方),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位于旅游路南侧的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园国际生命科学俱乐部主楼B单元一二三楼共2500平方米,甲方保证该租赁房屋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相关纠纷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运营,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交付的租金并承担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合同租赁期为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合计三年租金费用为180万元整,甲方收款资料为:户名为赵晓亮的工商银行账户,自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租金50万元整,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租金130万元,押金5万元租赁期满,所有空调、厨房设备及其他用品能正常使用且没有人为蓄意重大损坏,水电物业费用等结清状态下,甲方一次性退还给乙方;乙方付款到账后,甲方为乙方出具收款凭证。赵晓亮在该租赁合同甲方处签字,并加盖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公章。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后,曲晓磊以现金、通过他人银行汇款等形式先后向赵晓亮支付人民币135万元;2015年6月6日,赵晓亮为收款人出具收到条一张,载明赵晓亮已收到位于旅游路南侧的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园国际生命科学俱乐部B单元一二三层房租共计135万元整,承租方曲晓磊。2015年6月6日,赵晓亮为欠款人、程莎莎为保证人共同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曲晓磊人民币135万元,于2015年12月25日前还清此欠款额。否则曲晓磊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追究补偿,欠款人表示同意此方案,此欠条由赵晓亮、程莎莎、曲晓磊三人共同签字生效,该欠条由上述三人分别签字;赵晓亮、程莎莎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分6次将135万元全部还清。本院认为,被告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赵晓亮、程莎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相关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对涉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收到条、欠条、还款计划,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曲晓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同时又就涉案房屋与案外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曲晓磊承担违约责任。但2015年6月6日,赵晓亮个人以欠款人的名义向曲晓磊出具欠条,承诺对涉案租金人民币135万元承担偿还义务,对该行为,本院认为系曲晓磊与赵晓亮达成新的合意,以终结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现曲晓磊要求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35万元及利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赵晓亮承诺个人偿还曲晓磊人民币135万元,且未举证证明履行过偿还义务,现曲晓磊要求赵晓亮偿还135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曲晓磊要求赵晓亮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赵晓亮在其2015年6月6日的欠条中承诺于2015年12月25日前还清此欠款额,否则曲晓磊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追究补偿,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曲晓磊要求以人民币135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5年12月25日起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为宜。对曲晓磊要求山东百脉投资有限公司、赵晓亮赔偿损失539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曲晓磊仅向本院提交了三张收条,并未向本院提交其支付上述款项的正规票据,其上述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曲晓磊可待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对被告程莎莎的责任承担,本院认为,程莎莎在2015年6月6日的欠条上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承诺对135万元欠款及逾期未还的利息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约定,对涉案的135万元及逾期利息,程莎莎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晓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曲晓磊人民币135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35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5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程莎莎对上述判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曲晓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44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赵晓亮、程莎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闫秋芹人民陪审员  李洪有人民陪审员  孟庆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玉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