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511号原告高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万锐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帮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