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安思亮,马瑞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742号原告安某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马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