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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申请认定黄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黄××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特32号申请人周××,男,汉族,1953年3月22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黄××,女,汉族,1950年12月1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周××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熊 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寒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