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刘淑英、韩金林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淑英,韩金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9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淑英,女,193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山县。委托代理人韩石锁,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淑英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金林,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山县。再审申请人刘淑英因与被申请人韩金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一终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淑英申请再审称,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被申请人认可诉争房屋系韩栓庆、韩位庆所建,主张其对诉争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系因买卖行为而继受取得,但该房屋并未产生买卖行为。另外,程凤书也并非韩栓庆、韩位庆的法定继承人,其不具备出卖房屋的资格。被申请人提交的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不是法定的公文书,该登记表不能作为取得所有权的法定凭证,且其提供的登记表记载的事项与人民法院对争议房屋现场勘验的记载不能做到统一性。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是对法律的误读。韩栓庆、韩位庆、韩三位、韩金缺(韩淑婷)、韩二缺系同胞兄妹关系,韩三位与再审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程凤书系韩二缺之女,对韩栓庆、韩位庆房屋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亲属在其过世后,只有韩三位和韩金缺,程凤书没有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在房屋不发生买卖等行为导致所有权变动的前提下,该房屋当然归属于本案再审申请人所有。本院认为,诉争房院在1983年、1984年前后即由被申请人爷爷及被申请人先后入住,到2002年前后被申请人搬离,再到2013年他人借住发生诉讼,长达近30年的时间,再审申请人未进行管理使用,亦未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1987年,经诉争房院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县人民政府审核,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上明确载明了诉争院落登记在韩迁林名下。虽然未发放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书,但农村宅基地清理登记表载明的户主,应该是农村宅基地的合法使用人。诉争房院自50、60年代建成,到1983年、1984年前后被申请人爷爷居住,再到2013年双方发生诉讼,历时数十年之久,时过境迁,再审申请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诉争院落系其所有,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淑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淑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刘名倩代理审判员 杜映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