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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02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靳重光与被告王金花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564号原告靳**,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忻州市供气供热管理处工作。被告杨**,女,1967年8月4日生,汉族,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晓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梅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