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3民初18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王宽伟与贾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宽伟,贾国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3民初1800-1号原告:王宽伟,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县工棚子镇镇山村二社。被告:贾国臣,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万隆乡利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宽伟与被告贾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宽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贾国臣的工资存款31,44000元(开户行:双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00010121002254486、身份证号:230182196005022816)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宽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贾国臣的工资款31,440.00元(开户行:开户行:双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00010121002254486、身份证号:230182196005022816)予以冻结,每月冻结元,共冻结个月;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显堂审判员 于 杰审判员 张云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同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