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晓明与晏开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明,晏开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民初76号原告刘晓明,男。被告晏开继,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明诉被告晏开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明以与被告达成口头还款协议,且被告已经部分履行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明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0元,减半收取4610元,由刘晓明负担。审判长 穆崇洁审判员 赵 晞审判员 李 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