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霍冠跃与肖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冠跃,肖方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1068号原告霍冠跃,男,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代理人王光荣,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方敏,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寿宁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霍冠跃诉被告肖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美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冠跃的委托代理人王光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方敏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冠跃诉称,被告肖方敏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所欠款项,并立下借据1张。被告借款后虽经原告催讨,但至今未能偿还借款。被告借款不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肖方敏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冠跃向法庭提供: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1张,证明被告肖方敏向原告霍冠跃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肖方敏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霍冠跃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要件具备,内容客观真实。与原告主张的被告肖方敏向原告霍冠跃借款50000元的事实相关联,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被告肖方敏向原告霍冠跃出具一张载明“兹向霍冠跃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特此证明!(双方协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所欠款项)借款人:肖方敏。2015年11月10日”的借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肖方敏向原告霍冠跃借款50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存在,被告肖方敏应予偿还。因此,原告霍冠跃请求被告肖方敏偿还借款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2016年3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方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方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霍冠跃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3月22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肖方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美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玉玲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