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刑初字第121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姜嘉玉人民陪审员 张玉芹人民陪审员 陈汉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