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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更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傅生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生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465号罪犯傅生承,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邵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生承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继续追缴与另三同案犯犯罪所得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99854元,发还给被害人。2011年6月20日交付执行。2014年7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郑贵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傅生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傅生承在监表现好,原判并处罚金60000元,继续追缴与另三同案犯犯罪所得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99854元,在监两年消费10000余元,本次履行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罚金缴纳单、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消费情况表等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傅生承在执行期间,虽然表现好,但在监消费较高,财产刑基数大,履行财产刑义务情况与其履行能力不相适应,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生承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馨瑶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