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2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秦际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际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2125号罪犯秦际云,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7)桂市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际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秦际云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作出(2008)桂刑三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9月10日起2024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74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际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刑期至2023年9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69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段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钟继兰、人民陪审员李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受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郭爱文、覃靓,刑罚执行机关代表莫元彬、周华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秦际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秦际云的减刑提请及庭审活动程序合法,证据真实充分,未发现不当之处。经审理查明,罪犯秦际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50.01分;获2013年度表扬,2014年度劳动能手(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秦际云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际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罪犯秦际云犯罪的具体情节、刑罚执行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际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 静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钟继兰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