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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19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张云鹏与段玉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鹏,段玉东,赵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19804号原告张云鹏,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玉东,男,1973年5月6日出生。被告赵春华,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鹏与被告段玉东、赵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鹏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段玉东、赵春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云鹏自愿撤回对被告段玉东、赵春华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鹏撤回对被告段玉东、赵春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张云鹏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江正春审 判 员  刘 宁人民陪审员  魏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