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马清梅与马际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清梅,马际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1040号原告:马清梅,女,汉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宣威市。委托代理人:郎晓男、赵海燕,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际纲(曾用名:马继钢),男,回族,1972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马清梅诉被告马际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马清梅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清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清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82元,减半收取2941元,由原告马清梅负担。审 判 长 李忠楠代理审判员 杨颖慧人民陪审员 周晓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