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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衍丰,杨继玺,关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593号申请人魏衍丰,男,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天津铁厂庞岐***号2门***号。被执行人杨继玺,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斜马路三角地带*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3703031981********。被执行人关趁丽,女,1982年6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11211982********。本案执行魏衍丰申请执行杨继玺、关趁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39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