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衍丰,杨继玺,关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593号申请人魏衍丰,男,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天津铁厂庞岐***号2门***号。被执行人杨继玺,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斜马路三角地带*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3703031981********。被执行人关趁丽,女,1982年6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11211982********。本案执行魏衍丰申请执行杨继玺、关趁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39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