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胡井德与被告姜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井德,姜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78号原告胡井德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门农垦社区C区四委二组59号。被告姜艳,男,28岁,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莲花管委会莲花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井德与被告姜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井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胡井德负担。审 判 长 刘小伟人民陪审员 于洪霞人��陪审员王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