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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曹祖兰与国达、周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祖兰,国达,周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1506号原告曹祖兰,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卢媛,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暨国达,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周菊英,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祖兰与被告暨国达、周菊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暨国达、周菊英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建阳区xxx房产及土地(土地证号:x**)予以保全,保全价值300000元。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祖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暨国达、周菊英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xxx房产及土地(土地证号,保全价值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小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缪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