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云阳牧牛源实业有限公司,陈志强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阳牧牛源实业有限公司,陈志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2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云阳牧牛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人和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5037045-6。法定代表人毛良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笈,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东,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强,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小丽,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云阳牧牛源实业有限公司,陈志强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云阳县人民法院(2015)云法民初字第02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双方上诉均对原鉴定机关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云价鉴定(2015)94号鉴定结论书中的鉴定结论不服,按照该结论书交代的权利,上诉人云阳牧牛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二审委托原鉴定机关重新鉴定后,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函告本院其不具有鉴定本案中争议标的物是种牛还是普通肉牛的资质,而标的物是种牛还是普通肉牛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由于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导致本案的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阳县人民法院(2015)云法民初字第025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云阳牧牛源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12.24元,陈志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川审 判 员 刘丽苹代理审判员 胡相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东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