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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明宇与马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宇,马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2802号原告:刘明宇,男。被告:马飞,男。原告刘明宇与被告马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广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明宇诉称,2016年2月9日18时许,我与同学在夹沟镇夏刘寨兄弟饭店吃饭时,被告马飞醉酒后无端寻衅滋事,并对原告辱骂殴打,将原告打伤,住院治疗15天,花医疗费8378元。因被告拒绝赔偿,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8378元,住院伙食费450元(30元/天×15天)、营养费225(15元/天×15天)、误工费3000元(100元/天×30天)、护理费450元(50元/天×15天),交通费300元,合计12963元。原告刘明宇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证明被告马飞打伤原告住院治疗15天的事实。3、医药费发票、用药清单,证明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花医疗费用8000多元。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行政拘留5日、罚金500元。被告马飞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对原告刘明宇所举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事实为:原告刘明宇与被告马飞系同村村民。2015年2月9日下午四、五点钟,原告与同学到夹沟镇夏刘寨兄弟饭店吃饭时,原告妻子给原告打电话说马飞在她家打麻将与原告的小叔吵起来了,原告便回家看看时,马飞已经走了。在原告返回饭店是又见到马飞也在同一个饭店吃饭,原告到被告的饭桌前想问问与小叔争吵的原因,考虑都在吃饭,又回到了自己的饭桌。被告马飞饭桌吃饭人员结束后,马飞一人端着两杯啤酒到原告刘明宇饭桌前要求刘明宇喝,原告不肯,被告便对原告进行殴打。报警后,原告随入住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1、闭合性胸外伤;2、闭合性颅脑外伤、脑震荡;3、颈部外伤,至2016年2月24日下午出院,住院15天。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不适时随访。原告在住院期间花医疗费8538.49元。2016年2月25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对被告马飞行政拘留五日,处罚金伍佰元的处罚。因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未予赔偿,为此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被告马飞酒后对原告刘明宇实施殴打致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误工费和交通费的主张,已超出标准,于法无据。应按照实际赔偿标准予以支持。其赔偿标准,参照《2014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护理费为人民币101.60元/天、营养费为人民币30元/天,而原告护理费自愿按30元/天、营养费自愿按15元/天支持,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飞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刘明宇医疗费8378元,误工费1020.75元(15天×68.05元/天)、护理费450元(30元/天×1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15天×30元/天)、营养费225元、交通费150元(15天×10元/天),合计10373.75元。二、驳回原告刘明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先于垫付,一并执行时付给原告。如果为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