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申字第3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等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等保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尚世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34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7号楼3层B区、C区、5层C区。负责人:宁方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正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酒妤,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117号花林大厦16层南。负责人:刘培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正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酒妤,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正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酒妤,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尚世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北京路45号东侧1、2号仓库附房。法定代表人:胡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慧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秦定东,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尚世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纯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