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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豪,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龙光中大道249号。机构代码:16105856-1。法定代表人:彭细萍,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建国,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周豪,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徐飞,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2014)丰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4日,以丰民立字第2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豪、徐飞位于丰城市××城区××号(希尔顿)1幢地上1层S06号的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周豪、徐飞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2524000元(利息算至2014年4月23日止,后续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但被执行人周豪、徐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豪、徐飞所有的位于丰城市新城区府前路391号(希尔顿)1幢地上1层S06号(产权证号:20××03)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刘 铭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永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