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袁剑与岳阳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剑,岳阳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21行初4号原告袁剑。委托代理人谭正文,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阳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长风路1号。法定代理人陈青峰,主任。委托代理人任亮潜,岳阳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邓勇军,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袁剑诉被告岳阳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因原告袁剑认为证据不足,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袁剑负担。审 判 长 郭林梅人民陪审员 荣来归人民陪审员 杨建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