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401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剑与史金阳、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史金阳,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401民初475号原告:刘剑,无业。被告:史金阳,无业。被告:李强,辽河石油勘探局油建一公司保卫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剑诉被告史金阳、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 审 判员 白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吕艺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