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执字第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冬季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江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崔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冬季,包头市江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崔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9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冬季,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包头市江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崔书军。被执行人崔书军,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冬季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江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崔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销执行申请,故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