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9日被抓获,次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9日被抓获,同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5)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良、黄理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经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5年9月初,从他处购买伪造的“2015周杰伦摩天轮2世界巡回演唱会-沈阳站”门票100张,并纠集被告人赵某乙以及赵某丙、赵某丁共同销售,随后被告人赵某甲指使赵某丁购买用于销售上述伪造的门票使用的电话卡,被告人赵某乙使用购买的电话卡在“58同城”、“赶集网”注册账户,用于散发销售信息,同年9月9日12时许至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以及赵某丁、赵某丙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地区,陆续向被害人张某、刘某、于某等人销售上述伪造的门票20余张,共计人民币11200元。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以及赵某丁、赵某丙于同日19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11200元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刘某、于某、耿某、李某、郭某、赵某戊的陈述,证人赵某丁、赵某丙的证言,网络、手机截图,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入场券、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以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预谋,相互分工,密切配合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赵某甲提起犯意,策划犯罪活动,保管赃款,单独或指使同案犯准备作案工具并实施犯罪行为,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赵某乙未提起犯意,未保管赃款,仅参与预谋并积极实施诈骗行为,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悔过,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赵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苏博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