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戴道健、张勇与邵如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道健,张勇,邵如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945号原告:戴道健,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张勇,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邵如宝,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道健、张勇与被告邵如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道健、张勇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道健、张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道健、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戴道健、张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悠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