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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民终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黑龙江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密山市兴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密山市兴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终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聂炜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长泉,男,59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密山市兴钢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钢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宝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臣,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乐辉,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佳瑞公司因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佳瑞公司又以不提起上诉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黑龙江省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048.00元,减半收取7024.0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 平审 判 员  郭以刚代理审判员  郑 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少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