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济源市博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薛根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博鑫实业有限公司,薛根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998号原告济源市博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鲁晓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翟良红,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根波,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源市博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根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秀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市博鑫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良红、王建明,被告薛根波的委托代理人张艳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源市博鑫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开始,其多次向被告供应商品砼。2016年1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砼款59334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商品砼款593340元。被告薛根波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薛根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博鑫实业有限公司砼款5933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3元,减半收取为4866.5元,保全费3487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雨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