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白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朱玲雯与李宪君、张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玲雯,李宪君,张华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白商初字第211号原告:朱玲雯。被告:李宪君。被告:张华仙。委托代理人:张明强,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玲雯为与被告李宪君、张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玲雯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玲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玲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玲雯负担。审 判 长 李 烨人民陪审员 朱崇军人民陪审员 朱林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优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