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执2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与周六成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周六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28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航空路。负责人:何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六成,男,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六成的银行存款60689.6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令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