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民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民终39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某某,女,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此案期间,本院定于2016年4月20日下午2时40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朱常胜代理审判员 德 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包添默 关注微信公众号“”